聯合診所管理辦法 94年11月7日衛署醫字第0940219910號令發布 第一條 本辦法依醫療法第十三條規定訂定之。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聯合診所,指二家以上診所、中醫診所或牙醫診所設置於同一場所,使用共同設施,分別執行門診業務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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